天水08年未及时申报的损失可否在09年补申报?
我公司2008年度汇算时一笔资产损失未及时申报,是否可以在2009年度汇算时补申报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务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因此,贵公司2008年度发生并按规定应在2008年度确认的资产损失,不能结转到2009年度汇算时补申报并税前扣除,而应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如符合规定可追补确认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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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天水浏览:12742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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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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